新闻动态
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复验要求及规范
一、复验的强制性要求
检验机构必须启动复验程序
1.当微生物指标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,检验机构必须依据《食品检验工作规范》第十八条对原样品进行复验,以确认结果的准确性。
2.复验需通过复核检验原始记录、操作流程及数据计算等方式完成。
3.复验目的是排除操作误差或仪器故障的可能性,确保检验结论的可靠性。
复验与复检的法律区别
1.复检(外部异议机制):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,法律明确禁止申请复检。例如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不予复检”。
2.复验(内部质量控制):即使复检被禁止,检验机构仍需履行复验义务,并保存完整记录。
二、复验的实施依据
1.法规依据
《食品检验工作规范》第十八条要求检验机构建立复验程序,并在结果存疑时执行。
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》(GB 4789.1-2016)明确微生物项目不得复检,但未限制复验。
2.技术规范
复验可通过复核原始检验记录实现,无需对同批次剩余样品重新检测。
若复验结果仍为不合格,检验机构需直接出具最终报告,不得修改结论。
三、操作注意事项
1.样品管理要求
复验仅针对原样品,不得使用备份样品或其他批次样品。
剩余样品在检验报告出具后不再用于微生物复验。
2.企业应对策略
若对微生物检验结果有异议,可申请复核检验机构的资质、检测方法及流程,但无法要求复检。
企业需配合检验机构提供原始记录复核所需的材料。
总结
关键点具体要求
依据 | 复验方式 | ||
是否允许复检 | 禁止复检 | 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一条 | / |
是否要求复验 | 强制复验 | 《食品检验工作规范》第十八条 | 复核原始记录、操作流程,无需重新检测样品 |
剩余样品处理 | 检验结果报告后,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 | 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》GB 4789.1-2016 |